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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申请人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

发布:2024-03-05 15:25,更新:2024-05-08 07:50

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申请人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

   1.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的申请人,应当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机构。申请备案的传统中药制剂应与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

2.医疗机构配制传统中药制剂应当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并有相应制剂剂型配制范围。

3.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范围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疗机构可委托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且有被委托配制制剂相应剂型范围的单位配制,但须同时向省药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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