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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保健用品申报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发布:2023-10-26 11:37,更新:2024-05-20 07:50

贵州保健用品申报批文批号前提需要具备保健用品生产许可证

一、申请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企业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 (二)厂房应当坚固、清洁。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采用光洁建筑材料,采光或者照明良好,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以及其他有害昆虫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 (三)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健用品原料加工、包装、储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四)生产车间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符合卫生要求;(五)具有卫生管理制度和取得健康证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请人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下列资料:(一) 申请表; (二)产品研制报告、命名依据、组方依据及相关资料;(三)产品生产工艺; (四)产品质量标准; (五)产品样品及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近期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六)产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样稿。

 

三、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到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并组织由医学、中药学、毒理、营养、检验、医疗器械、生产工艺、管理、标准使用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的保健用品评审委员会,对保健用品的组方构造、生产工艺、保健功效和安全性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四、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保健用品评审委员会评审报告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决定。对评审报告认定符合许可条件的,颁发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评审报告认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五、保健用品生产企业不得变更经批准的保健用品功能名称、原料、生产工艺、使用方法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或者保健功效的内容。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

 

六、保健用品的使用说明书和标签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址、厂名和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批准文号;小包装或者使用说明书应当注明生产日期、有效使用期限、主要成份、保健作用、适用对象;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还应当注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保健用品标签、小包装或者使用说明书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七、保健用品销售者不得销售不合格、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的保健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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